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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疗有aPL的妊娠妇女"一文中,荷兰作者们复习了治疗aPL的方法,80年代初为泼尼松(每日40-60mg)和阿司匹林(每日75mg)联合治疗,90年代以肝素代替泼尼松,近年来以低分子肝素取代肝素。上述治疗明显提高了活婴生产率,作者们在本文提出了aPL(+)孕妇不仅要多科随诊,且要根据具体情况(妊娠史、栓塞史,其他存在的高危因素等)而治疗个体化,建议以下的治疗指南。
一、 aPL阳性,无血栓史者。
1、 产后六周内给低分子肝素以预防静脉血栓。
2、 有不超过两次,胚胎前期(即小于10周)的流产史者,在妊娠期间不需药物治疗。
3、 有连续三次或更多的胚胎前期的流产史或有至少一次胎儿死亡(正常形态)史者,在确定妊娠时就服阿司匹林和预防性剂量的低分子肝素。低分子肝素除了其抗凝作用外,还可促进妊娠早期的着床成功。APL与肝素结合后有减少滋养母细胞被强有力的抗凝蛋白annexin V生理性包裹的预防作用。
4、 肝素应用过久应增补口服钙片(每日1000mg)并监测血小板数。
5、 避免在腰穿或硬膜下穿刺之前的12小时和之后的4小时期间应用低分子肝素。
二、 对aPL阳性,有血栓史者:
1、 产后六周内给低分子肝素以防静脉血栓。即使妊娠前已服用了抗凝药物者也必需接受这种治疗。
2、 有静脉血栓史者,妊娠期需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部分病人用低分子肝素的标准预防剂量。个人血栓史和高危因素将决定肝素的剂量,同时产科病史也将决定阿司匹林的应用。
3、 对有动脉血栓史者目前尚无公认的治疗指南。妊娠以外的预防治疗则以产科病史来决定应用阿司匹林或低分子肝素或两者并用或高强度的抗凝疗法是最适宜的。在采用后种方案者,妊娠16-36周时可由高剂量的肝素改为口服抗凝药,这将比整个妊娠期应用肝素更为安全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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